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6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日期:2022-06-16施行日期:2022-06-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6-16
施行日期 2022-06-16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4月26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正文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6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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