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6月28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公布日期:2019-01-21施行日期:2019-01-2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9-01-21
施行日期 2019-01-21
发布部门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16年6月28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正文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6月28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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