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2002年12月2日第九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07年12月20日第十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21年11月26日起废止。
公布日期:2021-11-25施行日期:2021-11-2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1-11-25
施行日期 2021-11-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2002年12月2日第九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07年12月20日第十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21年11月26日起废止。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