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上清宫遗址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上清宫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大上清宫遗址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上清镇人民政府、上清林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上清宫遗址保护工作。

第四条 大上清宫遗址按照依法划定和公布的区域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实行分层次保护。
(一)保护范围共65334.2平方米:东侧以2017年发掘区最东侧隔梁一线为界,向北延伸至鹰厦铁路南缘,向南延伸至小路南缘;南侧以小路南缘为界,向东延伸至2017年发掘区最东侧隔梁一线,向西延伸至上清林场办公楼东侧外墙;西侧以上清林场办公楼、上清林场宿舍楼东侧外墙一线为界,向南延伸至南侧小路南缘,向北延伸至鹰厦铁路南缘;北侧东、西两端以鹰厦铁路南缘为界,北至鹰厦铁路以北240米处、瞭望塔以东山脊一线。
(二)建设控制地带共177784.8平方米:以保护范围为界,东延伸至伏魔殿以东30米处(边山东脊);南延伸至天乙池、福地门(边山南脊);西延伸至王家山东麓山脚;北延伸至鹰厦铁路以北240米处、瞭望塔以东山脊。

第五条 大上清宫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大殿、配殿、厢房、碑亭、排水沟等不可移动文物;
(三)建筑构件、瓷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大上清宫遗址有关的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 在大上清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污染大上清宫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大上清宫遗址安全的物品;
(三)殡葬、祭祀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大上清宫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七条 在大上清宫遗址的保护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大上清宫遗址保护标志;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四)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打井、深翻土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大上清宫遗址保护事业。
用于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的各类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大上清宫遗址资源,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度发展旅游,严格控制环境容量和游客接待规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上清宫遗址考古成果的整理、阐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历史文化认同感。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大上清宫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相关名称、标识、文化品牌的建设和传播工作。
鼓励利用大上清宫遗址和出土文物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文化创作、成果展示等活动,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及其衍生产品。

第十一条 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报告,确保大上清宫遗址的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上清宫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大上清宫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文物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大上清宫遗址保护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