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优化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推进自治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村民小组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是指在网格内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管理服务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协助做好网格内党的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安全生产、乡村振兴、为民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促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融合。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
自治州、县(市)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民政、信访、环境监督、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具体工作,并发动组织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网格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州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市)、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网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网格化服务中心组织村(社区)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备案。
城市社区网格一般由二百户至三百户构成。农村网格一般由三百户构成,也可以以村民小组、片区为单元构成。
根据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务楼栋、企业可以划分专属网格。

第七条 自治州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 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等领域党建信息的采集、上报、反馈等工作内容。
(二)维护稳定、民族团结进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服务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出租屋管理、信访等领域信息采集、上报、反馈等工作内容。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五)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协助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警务站室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
(六)自治州、县(市)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网格管理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网格化联动部门编制网格管理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纳入清单的网格管理服务事项,由网格化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
网格长应当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报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备案。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管理服务工作。
专职网格员主要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确需另行招聘的,由县(市)网格服务中心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管理服务工作。
兼职网格员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信访信息员、村(居)民代表、各类志愿者、楼栋长、单元长、十户长、警务辅助人员等人员担任。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网格员的职责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州网格化服务中心制定。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业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管理服务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贴近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第十三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统一专(兼)职网格员的标志标识,并发放工作证件。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条件、信息支持等。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网格管理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核、教育培训、人员档案等制度。

第三章 网格共治和服务

第十八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派驻网格化服务中心,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开展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鼓励网格内物业服务公司参与所属网格管理服务工作,支持物业服务人员担任兼任网格员,协助做好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为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昌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建设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支撑、多元化参与、智能化应用、全程化服务、多网合一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网格员等提出服务需求。
对网格化服务中心提交的服务需求,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办理结果应当上传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并反馈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网格化管理服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拓宽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渠道,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二十六条 网格管理服务中发现矛盾纠纷、安全生产隐患、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应当及时向村(社区)、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报告,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职网格员(除在编在职人员外)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
其他兼职网格员(除在编在职人员外)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兼职网格员的补助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应当纳入自治州、县(市)绩效管理,由网格化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对在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予以表彰,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同等条件下,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乡镇(街道)干部时,可以优先录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依托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设立网格学院、培训专业、培训中心、培训项目等,通过拓展线上培训平台,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开展网格员管理服务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管理服务,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良好氛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