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公布日期:2022-03-29施行日期:2022-05-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3-29
施行日期 2022-05-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
法规题注
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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