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贵州省献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输血等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依法适当延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无偿献血工作,下设献血办公室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市级建立中心血站,县级可以依法建立中心血库。市中心血站对县中心血库业务进行工作指导和统筹。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人口分布、医疗机构建设发展趋势、中心血站、中心血库采供血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时用血动员和组织公民紧急参加无偿献血预案。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经费的投入,按照采供血的规定配齐采供血工作人员及设备。

第七条 鼓励引导成立志愿者献血队伍。市、县应当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队伍、成分血献血者队伍。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应当加强对献血队伍的指导,保障紧急情况时临床用血。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确保血液质量及用血安全。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计划的实施及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无偿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年2月为公职人员无偿献血月。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作为本行业的无偿献血月。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不少于1个爱心献血屋,根据需要设置流动采血车停车点。

第十二条 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应当免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及储存发放。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应当提供配送血服务。
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应当科学制定采供血计划,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血液包装规格应当多样化并符合国家规定,避免用血浪费。

第十三条 献血者献全血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3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捐献造血干细胞者,一次按捐献全血400毫升计算。
成分血的献血量、献血间隔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当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费用支出应当公示。
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所献血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时,按所献血量免费用血。
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捐献者本人终生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按照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所捐献次数每次累计享受400毫升的免费用血。

第十五条 享受优惠用血者临床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荣誉证书、献血者和用血者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有效证明及医院收费票据、用血清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等在用血医疗机构或采供血机构办理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第十六条 临床用血费用主要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工作,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血站建设、采供血设备、耗材购置费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规范用血管理,积极推广临床用血新技术,促进临床合理用血,保障用血安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制定年度用血计划,建立用血申请、审批、评价和公示制度,定期开展对医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结合临床用血需要自行储存适量血液,做到科学、合理、计划用血,积极推行成分输血,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之间临床用血可以按照规定在保障安全基础上相互调节余缺,流转情况报市中心血站备案。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以上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
(二)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以及采供血、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献血者献血后,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应当依法颁发《无偿献血证》或建立献血者《电子献血证》,发给献血宣传品。
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每次可以享受3天休假,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误餐、交通费等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获得市级及以上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市辖区内免费游览旅游景区等场所,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挂号费,免费乘坐城市公交。

第二十二条 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无偿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连通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实现采供血安全监督、医疗临床用血调配、临床用血费用返还及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

第二十四条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无偿献血奖励和优惠待遇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相关荣誉、收回证书,追回其所获奖励及相关经济利益,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