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玉树藏族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公布日期:2021-11-11施行日期:2021-09-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1-11-11
施行日期 2021-09-29
发布部门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题注
2021年3月1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玉树藏族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玉树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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