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 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 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20-12-29施行日期:2021-0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2-29
施行日期 2021-01-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题注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
一、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 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 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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