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现予公告。
公布日期:2014-11-01施行日期:2014-11-01已失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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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4-11-01
施行日期 2014-11-01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正文
(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 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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