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绍兴黄酒历史文化,传承绍兴黄酒酿制技艺,促进绍兴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绍兴黄酒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绍兴黄酒,是指始创并根植于绍兴,经历史传承和发展,采用传统酿制工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和符合黄酒国家标准的其他黄酒。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编制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绍兴黄酒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绍兴黄酒产业振兴。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指导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工作。生态环境、文广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行业和产品整体宣传和品牌塑造,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引导会员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服务绍兴黄酒产业发展。

第五条 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诚信经营,守正创新,扩大绍兴黄酒影响力。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六条 绍兴黄酒应当经过浸米、蒸饭、前发酵、后发酵、压榨、煎酒、陈贮等主要工艺流程酿制而成;传统手工酿制的绍兴黄酒还应当保持生麦曲为糖化剂、淋饭酒母为发酵剂和低温发酵等核心环节。
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应当以优质糯米、小麦和鉴湖水为主要原料,并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绍兴黄酒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下列与绍兴黄酒历史文化相关的历史文化资源,经申请可以列入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反映传统酿制技艺的老作坊、贮酒场所、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
(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黄酒生产经营、饮用等器具;(三)传统酿制技艺、制作工艺及其代表人;
(四)反映绍兴黄酒历史文化的民俗、礼仪,以及文献、手稿、影像资料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绍兴黄酒历史文化资源。
市文广旅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名录的列入程序、管理制度和具体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予以支持。
鼓励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和传承基地组织开展常态化传承培训和技能实践教学活动,培养传承人才,夯实传承基础。

第九条 依法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在其产品上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条 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可以向证明商标注册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符合条件的,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准许其使用并发放证明商标使用证。
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完整使用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突出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
已获准使用证明商标的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存在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规定的情形时,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处理。

第十一条 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加强自主创新,依法申请注册商标、专利,开展著作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以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的保护范围为重点的绍兴黄酒生产环境保护区,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用水管理制度,落实相应保护措施,确保鉴湖水域水质。

第十三条 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其公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鼓励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制定实施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支持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建立优质糯米、小麦种植基地,完善绍兴黄酒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从事绍兴黄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
(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四)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虚标酒龄、冒用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国黄酒之都、世界美酒产区”建设,设立绍兴黄酒产业发展基金,完善产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的配置,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规范透明的市场秩序,推动绍兴黄酒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绍兴黄酒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强化产业协同,推动集群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绍兴黄酒文化与旅游、商业融合发展,鼓励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旅游企业合作开发商贸、旅游产品,推行个性化定制,发展服务型制造。
支持绍兴黄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完善生产、研发、资源和服务体系,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绍兴黄酒品牌辨识度,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绍兴黄酒生产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深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的数字化应用,加强对黄酒原料、酿造工艺、发酵机理、保健因子、食品安全等基础性研究,推进黄酒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研究和开发。

第十八条 鼓励绍兴黄酒生产企业研发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新型黄酒和功能性黄酒,开发黄酒衍生产品,加快新包装材料、新包装容器在黄酒包装上的应用和形象上的塑造,推进绍兴黄酒产品多样化发展和品质化提升,拓展消费群体和消费区域。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绍兴黄酒产业数智平台。支持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行业协会在大中型以上城市设立绍兴黄酒品鉴馆、旗舰店,依托重大节会活动整体推介绍兴黄酒。
鼓励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创新营销理念,探索新型营销模式,完善营销网络,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绍兴黄酒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在黄酒小镇、特色街区、主题公园等规划建设中融入绍兴黄酒历史文化元素。
鼓励和支持绍兴黄酒生产企业设立黄酒产品和文化展示中心,宣传和弘扬绍兴黄酒历史文化。

第二十一条 每年农历立冬所在周为绍兴黄酒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加强黄酒相关专业学科建设,支持绍兴黄酒企业与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开展合作,培养绍兴黄酒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将绍兴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使用等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绍兴黄酒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的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产品质量特色、产品的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绍兴黄酒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请停止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相应标准、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企业因解散、宣告破产等情形终止的;
(四)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停止其使用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绍兴黄酒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且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对证明商标使用的管理和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地理标志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绍兴黄酒质量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举报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