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 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完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规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有关法规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