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治区内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遵守关于国旗的制作、升挂和使用等有关规定,尊重和爱护国旗。

二、 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春节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自治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民管小组)、城镇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三、 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和各地市的重大传统节日,举行庆祝活动时,可以在主要活动场所升挂国旗。

四、 几个国家机关或人民团体同在一个院(楼)办公的,可以统一升挂一面国旗。

五、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