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阳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业菜地及其附属设施和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作为补充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土地、规划、环保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区、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对实施本办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

第六条 蔬菜基地建设依照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区划进行布局。专业菜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

第七条 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收区、规划发展区。
规划保留区,是指划定为长期保留的专业菜地。规划建设征收区,是指划定为城市建设需要征收的专业菜地。规划发展区,是指计划补充为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规划保留区、规划发展区的保护红线,绘图造册,建立档案。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蔬菜基地应当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加强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复种指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条 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设施,由市、区、县(市)、乡、镇、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管理维护制度。
蔬菜基地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经费,由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按照一定比例解决。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蔬菜基地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一条 规划保留区的专业菜地除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征收。
规划为专业菜地发展区的耕地严格控制征收。
规划建设征收区的菜地,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收规划,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征收专业菜地必须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县(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征收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菜市场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应当利用荒坡、荒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一律按照征收专业菜地程序报批,并且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市)土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专业菜地面积总量,每年被征收的专业菜地,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征1补1.5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补充。

第十六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受灾补贴和平抑市场菜价。
蔬菜风险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护菜农利益,引导和扶持农民种好菜。

第十八条 专业菜地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有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应当予以停产或者搬迁。
菜地禁止施用违禁农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
依法征收专业菜地或者在专业菜地附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需拆除蔬菜基地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征收专业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责成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不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的专业菜地,从征地手续办完之日起,征而未用满1年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该菜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1倍收取菜地荒芜费;2年以上未使用的,除按照以上标准的2倍收取荒芜费外,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取的荒芜费纳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后果严重的;
(二)擅自更改规划红线的;
(三)给未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签发《土地使用证》的;
(四)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五)贪污、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蔬菜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