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信安湖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信安湖水域及其沿岸每侧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信安湖,是指衢州市内因塔底水利枢纽工程建成蓄水形成的人工湖泊,其保护范围为江山港麻车里大桥中心线下游、常山港叶家大桥中心线下游、石梁溪白云大桥中心线下游、庙源溪杭金衢高速公路桥中心线下游、乌溪江沪昆铁路下行线(南侧)中心线下游、衢江宾港大桥中心线上游水域。具体见附图。

第三条 信安湖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信安湖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加强信安湖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组织协调。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以下称“信安湖管理机构”)承担信安湖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开展日常巡查,负责水面保洁、环境卫生、水环境保护、湖床疏浚,以及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公益性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江山市、常山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出境水质负责。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依据信安湖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辖区信安湖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安湖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信安湖保护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安湖保护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水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水质监测、环境监察工作;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水资源、渔业资源、河道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水域的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码头、航道和水上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管辖范围内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协调指导、旅游宣传和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体育、文化、安监、公安、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信安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安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信安湖保护工作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安湖的义务,并有劝阻、投诉或者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
信安湖沿岸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垃圾分类、水面保洁、水质保护、环境绿化等内容,引导村(居)民参与信安湖保护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信安湖保护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自觉保护信安湖的意识,并对在信安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信安湖保护规划是信安湖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信安湖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并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衔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信安湖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信安湖保护规划,并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编制完成。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信安湖保护规划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在批准后将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信安湖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的、范围及期限;
(二)现状水域、陆域资源评价;
(三)水域生态与环境建设、生物多样性等保护方案;
(四)游赏和设施;
(五)相关规划协调;
(六)相关建设控制管理规定;
(七)近期规划实施及近期建设重点。

第十一条 信安湖水环境质量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限值要求。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汇入信安湖的江、河、溪、沟、渠、涵管等汇入口,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设施或者人工监测点位,对水质状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定期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信安湖发生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污染源,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配水资源对水质予以改善。

第十四条 禁止在信安湖新建入湖排污口,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口除外。
入湖排污口、排水口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排污口、排水口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公开名称、编号、汇入主要污染源、联系人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入湖排污口未达标排放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限期整治达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安湖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
信安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加强工作巡查。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新建项目配套管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现有合流制的管网应当逐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信安湖实行河长制。河长负责监督和协调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督促或者建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公开,强化公众与媒体监督,严格规范河长公示牌设置。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汇入信安湖的江、河、溪、沟、渠、涵管等保洁方案,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信安湖内依法划定水利、航运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交由运行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信安湖从事河道采砂行为。
水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安湖内河道、航道组织疏浚、清障,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信安湖水资源利用在满足防洪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城市水景观功能要求,保持正常水位。水利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位调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信安湖内,可以设立禁止游泳区域。禁止游泳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划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信安湖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二)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
(三)向水体及沿岸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
(四)向水体及沿岸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信安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码头应当设置含油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在信安湖内从事水上旅游、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信安湖保护规划并达到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游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安湖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