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奎屯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以下简称农七师)统一建设、共同管理的奎屯天北新区的开发、建设,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融合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奎屯天北新区(以下简称天北新区)。

第三条 天北新区是奎屯市与农七师融合发展的新城区。
天北新区应当按照奎屯市和农七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托奎屯、农七师及其周边的优势资源,坚持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把天北新区建设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新城区。

第四条 天北新区的产业发展应当按照自治区和兵团、奎屯市和农七师有关天山北坡经济带发展规划,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特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符合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要求的其他产业。

第五条 天北新区内投资者、经营者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及财产、收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天北新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六条 天北新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北新区管委会),作为奎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奎屯市人民政府和农七师的指导下对天北新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天北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天北新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
(二)编制天北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天北新区的投资项目;
(四)根据奎屯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天北新区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负责实施;
(五)在奎屯市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内,负责天北新区的土地管理、土地规划、开发、利用、经营,受委托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核发有关证件;
(六)负责天北新区建筑市场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受委托核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七)负责天北新区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区、综治、公安、审计、统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民政、科技、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
(八)负责天北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的投资建设与管理;
(九)管理天北新区的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十)天北新区管委会所属的工作机构受奎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可以对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负责天北新区的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十二)协调相关部门设在天北新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三)奎屯市人民政府和农七师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天北新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天北新区的经济和行政管理事务,并对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及各项规划、制度、措施的实施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奎屯市人民政府、农七师各职能部门对涉及天北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管理职权,可以依法委托天北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行使,并给予指导。

第十条 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可在天北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天北新区税收中地方收入部分按比例分成,其预决算接受奎屯市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奎屯市人民政府和农七师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加大对天北新区的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天北新区的行政规费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由天北新区管委会依法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天北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奎屯市、农七师建设项目规划。

第十四条 天北新区管委会应培育、引导社会中介机构,为天北新区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天北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享受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赋予奎屯市、农七师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天北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