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自治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开发区开展服务管理、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包括开发区规划建设区域和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市场运作、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创新机制、生态优先、产业驱动、产城融合的原则,提高开放合作水平,增强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开发区重大事项,加强综合协调工作,推进开发区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自治州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对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州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并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对园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自治区、国家审批的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送自治州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赋予开发区的经济社会管理和审批权限。
(三)依法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定、申报各类投资项目。
(五)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派驻机构、分支机构的联系和协调职责。
(九)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条 管委会对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个人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开发区与周边县市的协调发展和共享发展机制,统筹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监管和民生改善等,推进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

第三章 投资与开发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开发项目,不同的投资主体享受平等的待遇。

第十五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各类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报批或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八条 开发区设立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审核、审定机制,创新投融资、新型工业、高新技术等产业驱动发展政策。

第十九条 开发区可以开展创新机制的先行先试,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十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开放发展、绿色发展的模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开发区按照关联功能集中、产业集聚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产业布局,合理设置产业基地和专业园区,构建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第二十一条 发挥开发区综合保税库功能,发展进出口贸易加工、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保税展示交易等开放经济业态。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产业项目。
开发区应当遵从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减少废物排放,实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五章 科技与人才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设立科技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培育自主品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融资担保基金,用于技术创新和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鼓励企业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创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组织制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人才(人力资源)信息平台,依法制定特殊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等制度。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各类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开发区设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应当制定重点产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设立法律服务、审计、会计、评估、金融、保险、信用评级、信息咨询、技术咨询、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的各项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开发区各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及信用公示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警示、惩戒联动机制。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论证和等级评价,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论证及评价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统计数据信息等公共信息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实现各类信息数据资源共建共享。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制定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专项规划和激励政策,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实施全过程引导和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