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在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内,在自治县工作和居住,夫妻双方均为全国总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间隔为三年。
第三条 自治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变通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13-09-29施行日期:2013-09-29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3-09-29
施行日期 2013-09-29
发布部门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题注
(2012年12月7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8月2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在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内,在自治县工作和居住,夫妻双方均为全国总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间隔为三年。
第三条 自治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变通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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