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哈萨克族直系血亲和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至重外孙)禁止结婚。并继续提倡七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的传统习惯。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适用于居住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内的哈萨克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