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内,夫妻双方均为全国总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间隔期为三年。
第三条 自治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变通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布日期:2012-03-30施行日期:2012-03-30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2-03-30
施行日期 2012-03-30
发布部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法规题注
(2011年1月9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正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内,夫妻双方均为全国总人口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间隔期为三年。
第三条 自治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变通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变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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