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运河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运河风景区(以下简称运河风景区)是指南运河、卫工河、新开河规划范围内的运河水系及两岸风景区区域。运河风景区全长49.7公里,面积13.2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运河风景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运河风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运河风景区的综合管理,市、区两级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负责运河风景区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运河风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运河风景区的建设规划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需修改规划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 运河风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造景等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应当按照运河风景区的建设规划进行。
运河风景区周边的建设,应与运河风景区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运河风景区内的绿化工程设计、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监理单位承担。

第八条 运河风景区绿地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运河风景区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报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占用绿地恢复实施方案,缴纳绿地占用费,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管道泄漏等紧急情况,需砍伐或迁移树木、占用绿地及河道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河风景区内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砍伐树木,应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运河水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管理,运河的保护管理实行河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运河水体清洁,建立水体沿线垃圾扫保及收集转运机制,保持植物生长茂盛、园容卫生整洁,保障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在运河风景区内需要举行大型活动的,须告知运河风景区管理部门,并在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等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运河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和损坏草坪、花卉、树木;
(二)在树木及建筑景物上攀登、刻划、涂抹、张贴及悬挂物品;
(三)垦荒、焚烧、挖砂取土、建坟;
(四)堆放、晾晒物品及在运河内洗涤物品;
(五)倾倒垃圾、残土、含有融雪剂的残雪及乱扔杂物;
(六)饲放禽畜、渔猎、捕鸟;
(七)野浴、进入运河橡胶坝及闸坝禁区;
(八)向树木或者绿地内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液体;
(九)擅自破坏河道及园林设施;
(十)机动车擅自入内行驶、停放;
(十一)摆摊设点经营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公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
(十三)在运河内私自取用水;
(十四)其他损害运河风景区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保护运河风景区资源,建设运河风景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照运河风景区规划进行工程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监理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占用绿地手续而占用绿地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并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占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伐株数的十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损害运河风景区行为之一的,由运河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照绿化或者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妨碍运河风景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运河风景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及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