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存量房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存量房屋的房价款。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交易机构负责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
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房屋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区房屋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建设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系统,提供交易信息发布、登记信息查询、合同网上备案等服务。

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交易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合同。可以是交易双方自行成交,也可以是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成交。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意向的,可以到所在地房屋交易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网上交易前,应当与房屋交易机构签订《存量房网上备案入网协议》。
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实施存量房网上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将全部房源网上挂牌,并通过存量房网上备案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核验,不得居间、代理未经网上挂牌核验的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达成存量房交易意向的,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备案信息,并遵守合同网上备案的各项操作规程。

第九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即房屋交易机构)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存入监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交易完成后,由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按照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

第十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无偿服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房屋交易机构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
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的,应当向房屋交易机构提交放弃监管声明。

第十二条 符合监管条件的银行可自愿申请成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具体负责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向房屋交易机构申请解除网上交易合同备案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房屋买卖合同经依法解除的。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撤回登记申请的。
(三)房屋交易登记机构依法不予登记的。
(四)其他需要解除备案和监管的。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和开户银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储、划转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开户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经纪人员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网上交易资格。

第十六条 本市所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