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互联网庭审系统适用于民商事、行政、执行、信访案件的网上谈话、听证、调解和开庭等。

第二条 互联网庭审系统以视频方式进行,当事人通过智能手机端连接互联网登录该系统,分别在不同地点进行谈话、听证、调解或开庭等网上诉讼活动。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庭审系统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网上诉讼,并由法官准许。法官可以视情主动向当事人推送网上诉讼方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网上诉讼方式。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网上诉讼的,应当通过证件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互联网庭审系统的专用账号。

第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旁听网上庭审,不得与当事人于同一场所参加网上庭审。

第六条 当事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网上庭审的,应当向法庭提供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并经法庭许可。

第七条 网上庭审开始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事项:
(一)确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手机号码,确认网络条件、设备(终端)、场所符合网上庭审需要,必要时可请求技术支持;
(二)书记员确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在线阅读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网上庭审纪律和注意事项及相关操作指南;
(三)书记员检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

第八条 网上证据交换可以通过拍照、视频共享或提交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网上庭审可以根据庭前准备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简化相应程序。

第十条 网上诉讼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的,将语音识别成文字笔录。谈话、听证、调解或庭审笔录由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确认,网上诉讼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可以申请查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网上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宣布休庭,可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网上庭审。
网上庭审开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经准许中途退庭的,法庭可以依法按撤诉处理或按缺席处理。

第十二条 参加网上庭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相对封闭、光线和背景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场所进行网上庭审;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确保头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并保持仪表整洁、着装规范;
(三)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法庭许可,发言、提问需按秩序进行,不得随意发言;
(四)诉讼参与人不得使用过激语言,不得相互指责、谩骂,不得陈述与案件审理无关的内容;
(五)诉讼参与人不得随意切断、离开视频画面,不得与案外人交流或接听电话;
(六)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得有鼓掌、喧哗、吸烟、进食、随意走动等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
(七)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四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通过软件强制其退出连线。网上庭审中,原告(上诉人)被强制退出连线,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被告(被上诉人)被强制退出连线,按缺席处理。

第十五条 全市基层法院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