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是指对案件标的、案由、当事人类型等综合分析后,将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纳入快速办理的工作流程,其他案件则转入普通办理流程。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严格依法和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适用不同流程,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全面提升执行质效。

第三条 简易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简执案件)适用简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时间的工作流程办理,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简执案件类型

第四条 简执案件一般指:
(1)经“总对总”“点对点”集中财产查控,发现有足额且方便执行的财产,如银行存款以及微信、支付宝、财付通、手机银行等支付、理财账户的资金;
(2)被执行人直接履行的,或者通过运用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同意并直接履行的案件;
(3)当事人在法院指定履行期限内达成和解的案件;
(4)诉前或诉讼保全已控制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
(5)被执行人在同一时期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已为本案申请人执行到案款,退款前查询到该申请人在沈阳两级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定程序用该笔款项足额清偿其他案件的;
(7)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清偿债务后有剩余价款,依法定程序用该笔款项可足额清偿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
(8)其他可快速执结的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归入简执案件:
(1)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出类案件;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虽足以清偿债权,但需要调查财产占有、使用等情况,或者需要评估、拍卖等进一步处置,短期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案件;
(3)法律关系复杂、执行难度大的案件;
(4)需要通过搜查、审计及其他多种方式调查财产或者查找当事人的案件;
(5)涉嫌拒执犯罪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刑事犯罪的案件;
(6)较为复杂的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
(7)涉黑、涉恶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
(8)其他不宜简单执行的案件。

第六条 下列案件基层法院可分流为简执案件:
(1)小额速裁案件;
(2)简单易执的商标侵权案件(个别法院);
(3)简单易执的专利侵权案件(个别法院);
(4)特许经营案件;
(5)业主为被执行人的物业费纠纷案件;
(6)申请人较多、被执行人为同一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7)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办证及其违约金案件;
(8)支付令执行案件;
(9)不动产、车辆等过户案件;
(10)工商变更登记案件;
(11)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件;
(12)通过询价、议价即可网拍的动产案件;
(13)简单易执的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
(14)人身保护令执行案件;
(15)探视权案件;
(1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案件;
(17)其他可快速执结的案件。

第七条 下列案件本院可按简易流程办理:
(1)小额仲裁案件;
(2)简单易执的商标侵权案件;
(3)简单易执的专利侵权案件;
(4)特许经营案件;
(5)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6)通过询价、议价即可网拍的动产案件;
(7)简单易执的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
(8)其他可快速执结的案件。

第三章 简执案件执行时限

第八条 简执案件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一般在20天内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九条 简执案件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的,一般在20天内终结执行,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十条 简执案件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在20天内以终结本次程序方式结案,原则上不超过45天。

第十一条 简执案件符合“执转破”条件的,一般在20天内移送破产审查,原则上不超过45天。

第四章 简执案件执行方式

第十二条 基层法院的简执案件可由执行指挥中心或者快执团队集中执行。

第十三条 简执案件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可明确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简执案件在报告财产令时,可明确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如实报告财产,及拒不报告财产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凡是能够找到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

第十六条 凡是能够找到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不报告财产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

第十七条 简执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的,同步直接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第十八条 执行法院可在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张贴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促进被执行人履行。

第十九条 简执案件在“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到财产后,应立即予以查封、冻结或者扣划。

第二十条 简执案件未发现易执行财产,但查控到满足执行的大额动产、不动产或者财产性权益,如不能采取分割查封、分割冻结等控制措施的,执行法院可整体采取查封、冻结等控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释明及时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可依法处置该控制财产。

第二十一条 对已查找到的且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持搜查令对其随身物品和居住场所进行搜查,发现以下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依法予以扣押,并列明扣押清单:
(1)现金、存折、银行卡;
(2)手机及其微信、支付宝、财付通、手机银行等支付、理财账户资金;
(3)金银饰品、珠宝玉器;
(4)貂裘皮草;
(5)所驾驶的车辆;
(6)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已被扣押的财产需要变现处置的,依法尽快实施网上拍卖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简执案件款项到账后,若无法定事由,原则上5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发放完毕。

第二十四条 简执案件退款前,需审查申请人在两级法院有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待清偿该案债务后有余款的方可退回。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应退款的申请人在其他基层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退款法院可向本院提出指定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将该案件指定退款法院执行,或者由退款法院告知其他法院,并由其他法院出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应执款项转入其他执行法院。

第二十六条 本院退款前发现申请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参照前款规定申请提级执行或或者案款转入基层法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6)(7)项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执行完毕的简执案件,应于执结当日在流程网上点击结案。

第二十九条 对具备简执条件的案件,应及时进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提高保全率。

第五章 简执案件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畅通简执程序与普通执行程序的衔接,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宜作为简执案件的,应及时转为普通执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基层法院适用简执程序办理案件的监督指导,做到能简尽简,繁简分离。

第三十二条 通过加大对首次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首次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结案平均用时等执行效率指标的考核力度,促进适用简执程序办理案件。

第三十三条 实行专项督察和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执行信访中反映消极执行、慢执行的案件一律调卷评查,对照本办法审查是否存在应适用简执程序而不适用的情况。经审查存在人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的,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处理。

第六章 简执案件的执行宣传

第三十五条 积极通过以下形式大力宣传、及时推送简执案件办理成效,特别是采取集中执行行动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1)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
(2)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新媒体;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
(4)新闻发布会;
(5)其他宣传途径。

第三十六条 加大“执行不能”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认识市场风险,理性投资、理财,防范财产损失;同时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前或者诉讼保全,以有效维护其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