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的规定,重大破产案件和普通破产案件原则上实行管理人临时账户公开竞争开立。小额破产案件由管理人根据货币资金情况、审理周期等因素在破产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视情决定是否公开竞争开立账户。
有融资需求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等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立账户。

第二条 采取公开竞争开立管理人临时账户的,管理人应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合理设置竞争条件、规范竞争流程,实现竞争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第三条 公开竞争确定开户金融机构的,各基层法院应在确定金融机构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院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本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