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对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规定建立管理人档案库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和考核。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按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 (基本原则)建立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管理人管理和考核体系,确保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第三条 (组织机构)本院设立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本院清算与破产合议庭、技术室、纪检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负责评定管理人的级别,审议通过对管理人的考核。
评审小组由本院清算与破产合议庭员额法官组成,负责对管理人级别和考核提出初评意见。

第二章 破产案件分类管理以及管理人分级管理

第四条 (管理制度)本院对破产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案件分类)根据全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破产案件分为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案件: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2.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3.债务人财产数额经破产预审计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破产案件;
4.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第二类案件
债务人财产数额经破产预审计标的额在2千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1亿元的破产案件。
(三)第三类案件
债务人财产数额经破产预审计标的额在2千万以下的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债务人未提供预审计财务报告的,以债务人账面资产作为标的额确定案件类别。

第六条 (管理人分级)本院将管理人分为三级。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所有类别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第二、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第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七条 (级别评定)本院对管理人的级别评定由评审小组根据管理人的机构规模、工作实绩、勤勉程度、获奖情况、执业操守等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管理人的考核

第八条 (考核类型)本院对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注重考核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作为指定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个案考核)评审小组负责对管理人办结的破产案件进行个案考核。个案考核主要考核管理人办理案件过程中整体流程及各个节点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核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满分100分。
管理人在办结破产案件10日内,填写《管理人办理案件个案考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破产案件承办合议庭复核后,报考核小组审定。个案考核应在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后30日内完成。

第十条 (年度考核)本院对管理人开展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分为个案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权重分别为70%和30%。年度履职考核主要对管理人的团队建设、专业建设、勤勉敬业、表彰奖励以及执业操守等进行考核。
年度内终结两件以上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以其已终结破产案件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承办破产案件未终结的管理人,个案考核得分取同级有终结破产案件管理人得分的平均值计算;年度内无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个案考核不得分,年度履职考核权重调整为100%。
考核方式为管理人提交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和《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经考核小组提出初评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决定考核结果。管理人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考核小组提交该年度书面履职报告和《管理人年度综合评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年度履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办理案件情况、办理效果、取得的经验和教训;
2.本年度管理人机构规模变化情况、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3.本年度管理人机构在破产、重组事务上所取得的荣誉和成绩;
4.本年度管理人专业团队对于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成果;
5.对破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6.对工作中不足的梳理及下一步打算;
7.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考核小组确定管理人的年度考核分数后,对分数进行排名,并形成初步考核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年度考核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考核分级)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
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本数)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等级为良好;
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含本数)、80分以下,或得分在80分以上但有个案考核60分以下的,该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
年度考核得分未达到60分,或年度内有两件以上个案考核未达60分的,该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晋级、降级和淘汰制度)本院对编入档案库的管理人实行晋级、降级和淘汰制度。本院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后,依据管理人的考核得分按同级别从高到低排名,并作为指定破产管理人的重要依据。得分最高的二级、三级管理人向上晋升一级;得分最低的一级、二级管理人向下降一级;排名最后一位且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三级管理人予以淘汰。

第十三条 (暂停指定及除名制度)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人,本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指定或除名的决定: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2.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4.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5.在申报入册时未如实进行申报或违规申报;
6.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失,且不能弥补;
7.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8.有推诿或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情形;
9.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无正当理由辞去管理人职务或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10.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利用管理人身份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查实;
11.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形的。
被暂停指定的管理人,三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被除名的管理人,五年内不得申报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除外情形)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附则)上级法院对此有新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