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院信息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承担着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为司法决策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职责。信息工作的任务是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全面反映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司法为民、队伍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情况,发现和分析有关问题,挖掘交流经验做法,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第二条 信息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体现时效性、客观性、真实性。

第二章 信息种类和载体

第三条 法院信息种类包括:
(一)动态类信息。主要反映各级法院贯彻落实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情况;各级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意见、建议、评价;各级法院开展的重要活动。
(二)经验类信息。主要反映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管理、队伍管理、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和新制度、新经验。
(三)问题建议类信息。主要反映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基层建设等各个方面存在的需要引起领导关注并帮助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提出的建议。
(四)决策部署类信息。主要反映各级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人民法院中心工作制定的重要文件、开展的具体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等。
(五)重大敏感案件类信息。主要反映在全国、全省范围或者在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对适用法律有指导、借鉴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的情况。
(六)重大紧急类信息。主要反映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灾情疫情、严重暴力抗法等情况。
(七)批示类信息。主要反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批示。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创办的人民法院内网网站“院长动态”栏目发布内容为省法院院长参加的重大会议、重要活动信息,“地方法院新闻”“法院工作”“图片新闻”等栏目发布内容为全省各级法院动态类信息、经验类信息、决策部署类信息和案件类信息。
省法院内网“新闻中心”栏目主要发布省法院领导出席、参加的重大会议、重要活动信息,省法院各部门报送的动态类信息、经验类信息、决策部署类信息、案件类信息、批示类信息;“中基层法院工作动态”栏目主要发布各中级、基层法院报送的动态类信息、经验类信息、问题建议类信息、决策部署类信息、案件类信息、批示类信息。
《陕西法院简报》是省法院在省委注册的唯一纸质信息,主要采编省法院重大会议、省法院院长参加的重要活动信息,重要工作经验类信息,有分析、有价值的问题建议类信息。

第三章 信息采编和报送

第五条 信息采编应当立足审判、立足基层,关注敏感性、全局性问题,增强前瞻性、建议性,多报送有分析、有对策的问题建议类信息。信息编写应当标题醒目、观点鲜明、层次清晰、文字精炼、数据准确、实事求是,不体现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

第六条 动态类信息、决策部署类信息、案件类信息、批示类信息,一般在情况发生后或案件审结后24小时内报送。重大敏感案件类信息一般在案件审理或执行时同步报送,最迟不得晚于案件审理或执行结束后4小时。重大紧急类信息即时上报,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2小时,来不及形成书面材料的可先电话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和处理情况。时效性不强的经验类、问题建议类信息,随时上报。
各中级、基层法院信息一律由本院专职信息员通过省法院政务系统信息平台报送,省法院各部门信息一律通过省法院内网邮箱报送。涉密信息和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必须通过机要或密传报送。报送信息时要备注报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或到中级、基层法院调研、考察、座谈等信息的内容和图片,须层报领导本人同意后发布。省法院各部门上报信息,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发布。各中级、基层法院信息须经由本院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在人民法院内网网站发布的省法院信息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各中级、基层法院信息须经省法院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审核。

第八条 省法院建立信息约稿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委政法委重点工作部署,不定期向全省法院发布约稿通知,或向部分法院有针对性约稿。约稿信息实行专报专送。

第四章 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

第九条 信息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省法院办公室是信息工作职能部门,主管全省法院信息的收集、采编、审核和报送工作。
(一)负责省法院内网“新闻中心”和“中基层法院工作动态”栏目信息的审核发布。
(二)负责《陕西法院简报》的编印和报送。
(三)负责人民法院内网网站“院长动态”“地方法院新闻”“法院工作”等栏目信息的审核发布。
(四)负责向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报送信息。
(五)负责对下级法院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各中级、基层法院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公室或研究室)作为信息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本院信息采编报送工作,负责对辖区基层法院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条 各中级、基层法院信息工作职能部门应设置专职信息员从事日常信息的采集、编写和报送工作。专职信息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文字处理及沟通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审判工作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专职信息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省法院办公室报备,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省法院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日常信息的采集、编写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为信息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安排专职信息员列席相关会议,参阅有关文件。专职信息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法院工作秘密。

第五章 信息工作评价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评价以信息采用情况为主,根据信息种类、发布载体进行量化评价,同时兼顾信息报送效率和数量。

第十三条 信息工作评价标准如下:
(一)省法院内网“新闻中心”和“中基层法院工作动态”采用信息每条计1分。
(二)《陕西法院简报》采用动态类信息、决策部署类信息每条计1分,经验类信息每条计2分,问题建议类信息每条计3分。
(三)及时报送省法院发布的约稿信息每条计1分,约稿信息被采用按信息类型累计计分。
(四)报送信息被最高人民法院或省委、省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信息载体采用的每条计10分,采用情况以相关单位通报为准。
多种载体重复采用的信息取最高得分。

第十四条 报送信息被省法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被最高人民法院或省级领导批示的,每条加20分;被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加30分。同一条信息被多位领导批示的,按最高批示分值计算。

第十五条 重大敏感案件类信息、重大紧急类信息未在第六条规定时限内上报的,每条从所得总分中扣5分;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编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每条从所得总分中扣10分。

第十六条 省法院对全省法院信息采用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一般每月评价一次当月情况,每年评价一次全年信息工作情况。对全年采用情况较好的法院和优秀信息、优秀信息员给予通报表扬;对当年瞒报、迟报或者漏报重大、紧急信息,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管理考评办法》(陕高法办〔2009〕26号)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