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
选任和使用管理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依法、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二条 市中院司法鉴定处依法办理管理人指定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人履职以及其他管理事宜;破产管理人协会协助法院对管理人进行管理。
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及基层法院相应业务庭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管理人在个案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破产案件实行分类制度。根据破产企业所属行业、资产负债情况、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破产财产的多寡以及债务人、债权人状况等因素,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分类依据按省高院《指定规程》确定。
破产案件类别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后,报市中院司法鉴定处。

第四条 重大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具体要求按照省高院《指定规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普通破产案件,应当通过邀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六条 由受理法院提出拟邀请的5家管理人名单,基层法院受理的,邀请名单需报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核确定;市中院受理的,邀请名单由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报分管院长审核确定;确定后的名单移送市中院司法鉴定处以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前述名单中,省级管理人应不少于二分之一(含本数),且宁波以外的省级管理人应不少于1家(含本数);同时前述名单中的5家管理人正在履职的破产案件数应不超过20件。
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应当在摇号前3日通知受邀的管理人派员参与摇号、抽签,结果需到场人员签字确认。
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发现受邀管理人存在需要回避或依法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或正在履职的破产案件数超过20件的情形,应商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原报送单位对受邀名单进行调整。

第七条 小额破产案件,应当通过“轮候”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八条 轮候顺序由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在市中院辖区管理人名单中通过公开摇号随机确定,并予以公示。后加入的管理人序号在最后一名基础上依次递增。每件案件摇号由轮候顺序中排名前5家管理人组成摇号名单,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发现轮候管理人存在需要回避或依法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或正在履职的破产案件数超过20件的情形,轮候管理人由下一序号管理人递补。
通过轮候方式进入摇号名单摇中案件后,需等市中院辖区名单中管理人均摇中案件后,方能参加下一轮摇号,未摇中的仍可按照轮候参加下一次摇号。
一轮摇号中未摇中的管理人少于5家的,摇号名单由下一轮排序在前的管理人填补。

第九条 本辖区管理人以及本辖区以外的有意参加我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普通破产案件推荐的省级管理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如实报送办理破产案件存量,市中院司法鉴定处于每月月底前对各机构办理破产案件存量予以公布。

第十条 被指定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应及时自查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利害关系,并主动向市中院司法鉴定处报告有关情况。
对未主动报告、存在过错的管理人,法院可以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一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管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更换管理人:
(一)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收费的;
(三)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因不按规定报告工作等原因,同一案件被人民法院警示达两次的;
(五)备案的负责人离职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办案需求,限期不能补足的;
(六)未经人民法院批准延期,接管破产企业逾两年仍未能结案的;
(七)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需要重新指定管理人的,应报市中院司法鉴定处优先从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备选管理人中指定;无备选管理人的,重新按程序选定管理人。

第十三条 原管理人自收到更换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新任管理人移交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保证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及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第十四条 小额及普通破产案件,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在摇号前向司法鉴定处移交下列资料:
1.破产申请书;
2.决定书;
3.企业性质和企业基本情况;
4.破产企业的财产估值;
5.关联企业情况。

第十五条 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在指定管理人的所有竞争、随机环节,应通知市中院司法监督室和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工作人员到场监督,结果需到场人员签字确认。
指定管理人结果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和市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并在“宁波法院破产管理人QQ群”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中院对辖区内管理人履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商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管理人的工作。市中院对本市辖区的管理人建立个案评价制度和年度履职评价制度。
个案评价和年度履职评价办法参考省高院相关规定进行。其中个案考评结果与管理人报酬直接挂钩,年度履职评价将作为管理人名册调整的重要依据。
本市辖区的管理人必须每年3月底前向市中院司法鉴定处报送管理人年度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本市辖区的管理人遇机构、人员、团队成员或股东变动,应在15日内向市中院司法鉴定处报备。

第十八条 管理人报酬及支付: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的,按标书承诺;有财产的案件,原则上按最高法院规定报酬支付;无财产的案件,按照协会《宁波市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方法》办理。

第十九条 破产互助基金由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管理,政府给法院的破产企业案件审理援助(专项)资金由各法院自行管理,资金支出按各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的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 管理人开设破产企业临时帐户,由市中院建立相应银行名册,在指定管理人的同时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中院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或上级法院有新的意见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或上级法院新的意见,未涉事宜依照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