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包括物联网电子封条、物联网称重系统和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

第二条 全市法院在物联网技术应用中,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查封措施,规范高效执行。

第三条 全市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运用物联网电子封条、物联网称重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运用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对相关查封财产实时监管。

第四条 物联网电子封条适用于确定被执行人下落,查封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查封需要强制腾退或强制腾退后限制进入的不动产等案件。

第五条 物联网称重系统适用对铜材、铝材、钢材等有国家指导价的金属或其它需要确定重量的动产的案件。

第六条 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适用于查封财产价值较大、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且有当事人申请使用的案件,费用由申请使用方承担。

第七条 运用物联网电子封条、智能称重系统及智能监管系统查封财产的案件,应当快审快执,并由相关部门领导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办案效率。

第八条 本意见中物联网技术的应用,原则上在江苏省范围内实施。

第九条 全市法院诉讼保全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