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瀛湖的保护和管理,改善文瀛湖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文瀛湖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瀛湖保护范围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即文瀛湖景区:东至柳莺路,南至恒安街,西至文瀛南北路,北至云州街以内的区域,包括文瀛湖水域及沿岸景观区;
(二)二级保护区为文瀛湖景区外围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区:东至得大高速公路,南至高铁用地,西至永安路,北至云州街、北环路、得大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岸外侧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第三条 文瀛湖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文瀛湖保护范围内的古堡、古墓等文物,文瀛湖堤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瀛湖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完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瀛湖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文瀛湖的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文瀛湖的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文化和旅游、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文瀛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文瀛湖保护规划和景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文瀛湖景区规划应当以文瀛湖保护为核心,突出亲水特色,体现湖光山影、竞秀争奇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保持自然生态、园林景观与都市风光融合协调,发挥游览观光、休闲健身功能。

第七条 文瀛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Ⅳ类水标准保护。
文瀛湖最高蓄水位为1049.9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1048.3米。

第八条 文瀛湖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引水、排水。

第九条 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文瀛湖水质,定期清淤,及时清理、打捞文瀛湖水面漂浮物,制止破坏水环境的行为,保持水体、水面清洁、水质达标;发现文瀛湖水质异常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治理。

第十条 文瀛湖水域的水流、水源,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圈、填堵文瀛湖水域,不得向文瀛湖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固体废物,不得在文瀛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其他污物。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文瀛湖保护区抽取地下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现有的相关设施应当停止使用,予以封闭。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不得建设造纸、制革、印染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向入湖河道、沟渠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

第十三条 禁止在文瀛湖景区规划建设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文瀛湖生态保护、休闲游览无关的建筑和设施。景区内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限期整改、迁出或者拆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出让、出租或者变相出让、出租景区水域、土地、建筑和设施等资源。

第十四条 文瀛湖外围滨湖建筑高度控制圈层以文瀛湖景区边界为起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第一圈层宽度二百米,控制高度二十米;
(二)第二圈层宽度三百米,控制高度六十米;
(三)第三圈层宽度五百米,控制高度一百米。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五条 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推广智慧管理,加强湖泊、树木、绿地、建筑物、游乐设施、道路等资源的管护,创建高品质的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环境;加强游览秩序和安全管理,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防护设施;建立应急预案,落实救助机构和救助人员职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文瀛湖景区治安管理,指导和协助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共财产,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在文瀛湖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景物,损毁游览、服务等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采摘植物;
(四)捕猎野生保护动物;
(五)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放飞孔明灯、遥控飞机等飞行物;
(七)携带宠物进入景区;
(八)游泳,投放外来水生物,放置橡皮筏、遥控船等水上器械;
(九)其他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文瀛湖景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临时占用水域、绿地、道路;
(三)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游乐、体育等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在景区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游乐、体育等活动,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第十八条 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用于游览观光和服务保障的船舶、车辆实行总量控制。用于游览观光和服务保障的船舶、车辆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保持整洁美观、运行安全,并按照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和停靠。
除抢险、消防、治安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以及残疾人专用非机动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文瀛湖风景区。

第十九条 文瀛湖景区经营服务网点应当由文瀛湖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网点应当设置在离开湖岸线六十米以外的区域,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区资源和环境。
在文瀛湖景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的区域、地点依法经营,并遵守景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瀛湖景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瀛湖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核挖掘、占用道路、绿地,或者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拍摄商业性影视作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占用、围圈、填堵文瀛湖水体、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景区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四)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文瀛湖水体排放污水、废水,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在文瀛湖水域内清洗机动车辆或者洗涤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品以及其他破坏水环境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文瀛湖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