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

  各级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五条

  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六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第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并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信息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第九条

  建设运维部门是指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

  编码规则由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赋码。

  第十二条

  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

  第十三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各级在线平台要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实际进度进行自动提示。不纳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相关环节,在线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调整计时节点。

  第十六条

  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在线平台运行,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中央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在中央平台和省级地方平台之间交换。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权限与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与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符合政府统计法律制度。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条

  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安排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要实时监控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在线平台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数据规范调整时,各级在线平台要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地方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运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平稳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