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健全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双重目标,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双重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存量债务,分类搞好规范整改

  各区县、各部门要对现有政府性债务逐项清理核实,确认债务主体,查清债务规模、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时序,严格划分政府负有的直接偿还责任、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类别,按照分类处理、多措并举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按时偿还并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各区县、各部门、金融机构和承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政府性债务清理规范的各项责任,统筹研究和妥善解决到期债务偿还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一)银行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整改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整改为一般公司管理。牵头银行要切实履行责任,主动对接融资平台公司,组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参与银行要支持配合牵头银行工作,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及时足额发放贷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二)单位责任。借款项目单位要认真测算自有资金情况,满足现金流全覆盖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债务资金应与预算资金分账分户管理,必须设立专用账户核算,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债务人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债务项目资产和股权转让收入、各类权益性资产以及专项资金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土地整理机构、保障住房建设公司、轨道交通公司以及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要对现有债务统筹安排、合理调度偿债资金,通过企业注册资本金、财政拨款、资产和收益权以及特许经营权等变现收入以及公司经营收益、公司权益等落实偿债资金,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三)政府责任。政府承诺的偿债资金,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列入年度预算,并明确作为增拨资本金或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没有承诺偿债的不得增加预算安排。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府直接负债规模和年度还本付息数额,统筹安排预算资金、行政性收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原则上按不低于直接债务余额1%的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经政府批准由财政提供担保的企业债务,由企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凡能够通过企业信用、土地抵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经济组织担保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债务,要依照有关规定从政府性债务中转出,切实压缩政府性债务规模。

  由于各种原因转嫁由政府代为偿还的债务,有关区县和部门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债务追收力度,努力盘活资产,及时归垫资金。

  (四)担保责任。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要对担保债务进行清理,对有效担保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对违规担保加以整改,对无效担保及时清理,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二、逐笔审批新增债务,全面搞好“借用管还”

  (一)严格新增债务项目审批。全面改进和完善政府性债务举债决策机制,实行新增债务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单位要统筹考虑融资成本、项目效益和偿债能力,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等职能部门,要根据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投资管理要求以及综合财力、债务预警指标等因素,严格审核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逐一落实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债务资金“借用管还”具体方案。上述新增债务项目经本级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决定下达新增债务批复文件。

  政府性债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决算审查制,由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财务及工程决算进行审查。

  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外,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

  (二)明确政府出资责任。为满足项目贷款条件,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债务类型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本金和偿债资金,明确资金使用和债务偿还责任,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1.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土地收购整理任务,向其拨付资本金。土地整理中心要加强资金和运营管理,不得从事非土地收购整理业务,自行承担土地收购整理和项目融资风险。

  2.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保障住房建设公司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向其拨付项目资本金。市和区县国土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手续齐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住房建设公司要依法合规筹措资金,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并及时足额还本付息。

  3.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按照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向其拨付注册资本金或安排项目还本付息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行政性收费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融资平台公司要通过市场化方式筹措其他建设资金并承担偿还责任。

  4.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发展需要,按照规定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行政事业单位拨付事业发展资金或还本付息资金。凡有逾期政府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举借新债,擅自举借债务的由单位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三、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有效控制债务规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举借债务的,要全部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步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融资规模、偿债来源和偿还本息等情况。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区别轻重缓急,对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对当年债务增量实行总额控制;根据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逐项审核债务项目还本付息数额,严格落实各项偿债资金来源。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批后执行,各区县债务收支计划要向市财政局备案。计划执行中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严禁计划外举债。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国资监管、金融服务等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批准的债务项目,在每年三季度末审核汇总本级系统融资平台公司下一年度债务收支情况,在统筹考虑政府可投入的专项资金、规费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来源的基础上,细化编制债务收支计划,明确年度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以及公司可支配资金总额、还本付息金额等,并由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我市政府性债务实行按季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动态监控和全口径管理。各区县、各部门、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时统计上报政府性债务情况,提供的数据要保证完整、真实、准确,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性债务核算和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具体操作流程,在债务发生后及时将各项信息数据录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汇总。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债务统计的基础工作,切实做好账务登记和会计核算。对同一债务项目涉及多个偿还责任主体的,相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做好账务核对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统计口径,准确填报债务数据。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构成、产生原因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衡量债务总量和结构风险,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要完善与审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五、完善债务指标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为政府举债决策提供依据。根据我市债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债率(直接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得超过10%,债务率(直接债务余额与地方综合财力的比例)不得超过100%,偿债率(年度应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15%。同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研究完善债务依存度、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相关指标体系,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同级财力增长预期以及债务还本付息数额年度间变化等因素,科学设定风险指标控制区间,合理评价地方财力对政府性债务的偿还能力,确保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于相关债务风险指标超出规定水平的区县和部门,要通过风险警示等机制督促其提高清偿能力,消化现有债务,在指标降至规定水平前不得举借新债,防止发生债务风险。同时,全市各级财政、金融服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有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按照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将控制政府性债务工作纳入金融风险预警管理,严格贷款审查,密切跟踪监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健全信息共享分析机制,加强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及时进行预警。

  六、加强债务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所属单位债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对清理核实债务、完善债务管理制度、落实债务管理目标和责任、建立偿债机制以及控制债务规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发现债务风险苗头,指导乡镇、所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全市各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金融服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贷款和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强化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监督,加强稽核检查,实行全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对债务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相关部门,为政策调整或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提供重要依据。对故意隐瞒或没有如实统计、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截留或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