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属企业:

  近年来,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的中暑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严重损害和威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践行群众路线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针对高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确保劳动者健康并维护其权益,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要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强化管理,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做好防暑降温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工作。

  (一)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1、用人单位要制定防暑降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2、在高温季节前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存在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3、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的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

  4、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迅速脱离高温环境,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三、明确责任,强化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

  防暑降温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同时,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防暑降温工作,特别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防暑降温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积极做好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对需要进行职业性中暑诊断、鉴定的劳动者及时作出诊断和鉴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及高温津贴支付情况。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对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支持、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要向用人单位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20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