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万春、徐进辉、郑新俭、穆红玉(女)、王洪祥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杨子洲、刘晖、周晓永、徐全兵、宋伟(女)、陈旭文、谢晓歌(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免去俞元华(女)、钱永兰(女)、韩凤英(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公布日期:2014-02-27施行日期:2014-02-27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4-02-27
施行日期 2014-02-27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万春、徐进辉、郑新俭、穆红玉(女)、王洪祥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杨子洲、刘晖、周晓永、徐全兵、宋伟(女)、陈旭文、谢晓歌(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三、免去俞元华(女)、钱永兰(女)、韩凤英(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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