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

  (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