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公布日期:2013-05-10施行日期: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3-05-1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正文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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