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9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3年6月2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本决定2013年5月31日作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