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局、文物局,证监会:

  《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3〕46号),现予印发。请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和《规划》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40237002375462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