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9届会议于2011年5月20日以第MSC.317(20)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修正案。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SC.317(89)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MSC.317(89)号决议

  (2011年5月20日通过)

  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9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约第VIII(b)(iv)条,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2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遵照本公约第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 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I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1条 - 适用范围

  在现有第4款后新增如下第5款:

  “5 尽管有第4.2款的要求,对所有船舶,在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第一个计划的干坞期,但不迟于2019年7月1日,其不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4.4.7.6.4至 4.4.7.6.6款要求的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须更换为符合该规则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