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漳州、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漳州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市行政区毗邻海域,抵押其海域使用权以及办理抵押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以海域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

  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七条 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属养殖用海的,还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养殖证》);

  (五)海域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资料;

  (六)已缴清抵押期限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

  (七)属于为他人担保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

  (八)所担保债务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债务合同;

  (九)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不是合法拥有海域使用权的;

  (二)海域使用权归属不明确的,存在纠纷争议或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

  (三)临时用海的海域使用权;

  (四)抵押人与其他海域使用权人共同使用的海域事先未取得其他使用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者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等违法用海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减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依法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予以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三章 抵押登记

  第九条 受理登记的市、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用规范的文字格式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

  (四)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 受理登记的市、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五日)。同时收存抵押人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向抵押人出具收存凭据。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期限不能超过海域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期限的截止年限。

  第四章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抵押当事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的《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双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

  (四)抵押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材料;

  (五)原抵押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存《海域使用权证书》凭据原件。

  第十五条 原抵押登记机关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在五日内将办理情况送达抵押当事人。不符合抵押注销要求的,应在三日内告知抵押当事人,并退还提交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