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 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 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权属划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积分入户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市外干部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积分入户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积分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

  (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

  (五)未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市人才引进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发布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项及分值表。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条、十二条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的有关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的申报人员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 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外来务工人员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书面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符合引进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经审核未批准的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积分入户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选择随其同时迁户;其配偶随迁入户按本市政策性随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积分入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积分入户业务3年,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所有人才引进业务的办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积分入户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积分入户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积分入户手续,并将其行为记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永久取消其本人入户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积分入户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引进另有规定的、本市其他政策对获得特殊奖项、表彰人员或随军家属、投资纳税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持有本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可视同达到积分入户核准分值,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深府办〔2011〕59号)同时废止。

  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技能水平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博士研究生学历;

  4.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5.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100分

  1.学历为全日制的,另加10分。

  2.属于夫妻分居的,另加30分。

  3.执业资格指经全国统考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

  4.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能水平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5.持有非我市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持有非我市颁发的高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6.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

  7.本项指标与投资纳税指标不叠加计分。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90分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中高级职业资格;

  3.技师职业资格。

  80分

  1.高级职业资格。

  70分

  1.大专学历;

  2.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0分

  1.中级职业资格;

  2.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0分

  1.高中(含中专)学历;

  2.初级职业资格。

  30分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4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30分;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25分;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20分;市级三等奖1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2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2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发明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可累积,但最高不超过30分。

  外观设计专利

  每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表彰荣誉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或广东省委省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30分;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纳税情况

  (3个年度内累计)

  个人所得税

  12万元以上

  100分

  1.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且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2.该项与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指标不叠加计分。

  3.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6万元以上

  60分

  3万元以上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150万元以上

  100分

  80万元以上

  60分

  40万元以上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30万元以上

  100分

  15万元以上

  60分

  8万元以上

  30分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15万元以上

  100分

  8万元以上

  60分

  4万元以上

  3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后得分。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40分。

  缴纳深圳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年龄情况

  实际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35-40周岁

  1分

  40-48周岁

  每增长1岁减5分。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

  (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血液中心出具的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5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

  10分

  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6个月以上。

  减分指标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本人须提供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