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二条。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