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国土资源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9号)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是矿产勘查和矿产开采领域最重要的基础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很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1999年《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宣传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9号)发布以来,矿产资源储量综合信息发布逐步规范,但矿产勘查项目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薄弱,尤其是新发现的矿产地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不够规范。近年来,部分单位或个人随意公开未经依法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特别是少数夸大甚至虚假的信息,并经媒体广泛传播,已给社会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

  为解决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建立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

  二、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职责分工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主动发布的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具体职责分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规定的评审备案管理权限执行。其中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床(煤炭指矿区)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发布的内容报部备案(见附件1),国土资源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并书面通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必须是经依法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信息,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特别重要的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并随时发布。

  矿业权人应对提交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机构对储量评审结论负责,社会公众要有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矿产勘查存在的自然风险。

  三、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暂缓发布程序

  为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暂缓发布工作程序。

  在矿业权人申请评审备案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矿业权人提出发布信息的意见。矿业权人因商业秘密的原因,可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并认真填写《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见附件2)。对于矿业权人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成果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依法公开发布,并将有关意见告知矿业权人。

  四、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媒体

  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报》是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

  重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

  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参照本通知执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信息发布的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部授权发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备案表.doc

  http://www.gov.cn/gzdt/2012-03/12/content_2089977.htm

  2.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doc

  http://www.gov.cn/gzdt/2012-03/12/content_20899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