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布日期:2011-12-12施行日期: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保化[2011]48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1-12-1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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