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分院、铁检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高检会(1991)31号《关于办理偷税 、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我们曾于1992年3月18日联合转发给你们,现在仍然有效,特再予印发务请遵照执行。

  199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会[1991]31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