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的通知
公布日期:2011-07-29施行日期: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旅办发[2011]100号
效力级别 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1-07-2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内地居民赴澳门旅游市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旅游局与澳门特区政府旅游局共同制订了《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
现将《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相关旅游企业从2011年8月1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
一、明确双方名称、经营许可证及联络方式。
二、明确组团社领队和地接社导游相关信息。
三、双方确认旅游团吃、住、行、游、购、娱的具体安排,并特别指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
四、旅游团团费须注明包含项目、支付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有自费项目,须注明内容和价格。
五、明确组团社和领队的责任和义务。
(一)组团社须取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遵守《旅行社条例》;
(二)领队必须具备出境领队资格,遵守《出境领队管理办法》;
(三)组团社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
(四)组团社未经游客同意,不得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五)坚决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反对胁迫游客购物,如发生此类事情,领队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六、明确地接社和导游的责任和义务。
(一)地接社须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发出的牌照;
(二)地接社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向内地组团社报价并承接旅游团;
(三)地接社不得要求导游带领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成本的团队出团,不得要求导游承担接待费用;
(四)委派接待旅游团的导游必须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发出的导游工作证;
(五)地接社及委派的导游在接待旅游团过程中,必须完全遵守第42/200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号法令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它相关规定;
(六)导游在游客抵达澳门时,须及时派发符合上述法令规定的旅游行程表;
(七)地接社和委派的导游不得欺骗或胁迫游客购物或强行要求游客参加需要另行自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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