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洛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以下简称“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证城市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包括新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新建住宅项目内公用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工程建设范围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含住宅项目红线内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房及供电线路的土建部分。   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项目内的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室(100千伏安及以上需装专变)间的配电设施,该配电设施以下的配电工程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条 配电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电费直抄到户。   第六条 配电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市供电企业签订配电工程委托建设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配电工程按标准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核算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社会平均建设成本,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市住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凭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和市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市供电企业办理相关用电手续。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按合同要求,确保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房前完成配电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市供电企业商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中标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市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中标的物资采购单位应对物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中标的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中标的监理单位应针对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配合配电工程的施工,并承担住宅项目红线内的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八条 配电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供电企业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配电设施维护范围按谁负责组织施工谁负责维护的原则,由市供电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市供电企业对配电设施进行维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 配电工程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工程技术导则》、《国家电网公司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配电工程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裕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以及技术装备先进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供电企业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配置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配置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为4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60—120(含120)平方米的为6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120—200(含200)平方米的为8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为16千瓦,每增加15平方米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   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的,公建设施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标准配置,商业性质用房以及有特殊规定的用房按照每平方米100—150瓦标准配置。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与市供电企业签订配电工程建设合同后,按照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测算出的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成本和开发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交纳配电工程建设费用,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总平面图所核定的总面积(地上、地下面积之和)为依据。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按公布的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平均建设成本下浮20%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费用分两次收取。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交纳60%的配电工程建设费用后,供电企业开始组织供配电工程的建设工作,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交纳剩余40%的配电工程建设费用,供电部门正式送电。   新建住宅项目需分批建设的,配电设施一次规划,建设费用分期缴纳,每期需全额交付配电工程建设费用。   新建住宅项目建成后建筑面积有所调整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持住房保障单位核定的建筑面积等有关证明办理建设费用退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工程建设费用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配电工程建设费用由市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项用于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工程造价成本收取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配电工程建设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工程建设费用用于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三十条 市供电企业每年初将上年度新建住宅项目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工程造价成本收支情况,向市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与维护工程造价成本使用情况的监管。对违反工程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供电企业已受理但未送电的在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项目,由供电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