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全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全省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10%;对于自费开展工作的县,省级财政补助3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7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30%。市、县两级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将适时调整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现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有关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其他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政策明确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将原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