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展我省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孤儿和困境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呵护。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成长,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从总体看,我省孤儿和困境儿童的保障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还不平衡。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使他们和其他儿童一样幸福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二是坚持全面保障、适应发展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的原则,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的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二、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一)有效拓展安置渠道。采取鼓励公民依法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完善机构供养等多种方式安置养育孤儿,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倡导孤儿亲友承担监护职责。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根据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送养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外送养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视情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二)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实行城乡统筹。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77号)的要求。同时,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对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其他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予以救助。   (三)加强医疗康复保障。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镇孤儿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散居的农村孤儿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孤儿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鼓励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及专项资金,加大儿童大病救助力度。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孤儿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扩大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实现残疾孤儿免费康复服务全覆盖,并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延伸。切实做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四)落实教育优惠政策。按照健康适龄孤儿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的原则,全面加强孤儿教育工作。适龄孤儿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免收保育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孤儿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   (五)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及时将他们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对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的孤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及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城镇散居以及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优先安排实物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解决。   (六)大力扶持就业创业。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要将其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三、切实提高对孤儿和困境儿童专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蓝天计划”,到2012年,各市都要拥有一所具有适度规模,具备养护、医疗、康复、特教功能的综合性儿童福利机构。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设立相对独立的儿童部或将孤儿集中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继续抓好各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浙江民政康复中心建设,强化儿童福利事业指导职能,使之成为全省孤儿和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指导、培训、科研中心。努力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条件,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教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生活管理标准,健全以目标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强对亲属抚养和家庭寄养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补贴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大力发展康复特教服务。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特教班或特教学校建设,为机构内残疾孤儿提供特教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当地政府应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在运营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开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孤儿、残疾儿童较多的社区应建立社区康复工作站,并依靠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教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有关专业社会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强对社区康复特教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家长培训,及时提供康复特教服务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以残疾儿童家庭为基础、社区康复工作站为骨干、儿童福利机构和专业性残疾人康复机构为示范的社区康复教育训练模式,为残疾儿童提供系统完整的康复教育训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具有非营利性组织资格的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免税范围的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非营利性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的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执行同价,免收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装移机(含有线宽带)工料费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引导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地方经济差异,减半收取相关业务通信费用或面向孤儿福利事业制定更大优惠力度的资费政策。   (三)加快专业服务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医疗康复和特教方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残疾儿童康复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现儿童福利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逐步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人员队伍稳定。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教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加强对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培训。积极开发儿童福利机构社工志愿者服务岗位,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和困境儿童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省级财政要建立专项资金,对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及设施设备更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给予补助。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公安部门要及时出具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确认为孤儿的,应为其及时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建设、计生、残联、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基层基础。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加强对儿童福利工作的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对已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城乡社区,要在工作人员中确定1名孤儿养育状况督导员;未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农村,要在村两委成员中指定1名督导员。建立全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实施对孤儿数量的精确统计和实时更新,并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儿童康复特教服务等信息。要定期对孤儿进行普查,及时建立孤儿档案,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保障。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被收养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对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自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如在校学生则继续为其供养福利,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后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如符合低保条件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则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各地要以优待孤儿为原则,做好相关政策制度的衔接,确保孤儿保障不低于原有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和困境儿童的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全面保护儿童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