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并适应现行管理行为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定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说 明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市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2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代替。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5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