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公布日期:2011-03-3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2011年第13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3-3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正文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并适应现行管理行为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定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说 明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市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2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代替。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5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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